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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城市和国家重大工程项目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审批服务指南
2018-05-21 分享到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审批的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大城市和国家重大工程项目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审批

  子项名称:无

  审批类别:先审后批

  项目编码:52003

  三、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4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十一条“因建设、城市规划和科学研究的需要,国家重大工程项目和国务院确定的大城市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批准;其他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批准。”

  四、受理机构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

  五、决定机构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

  六、审批数量

  无限制。

  七、办事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1、具有企业或事业单位法人资格,或为政府部门;

  2、具有相适应的保密管理制度和成果保管条件。

  (二)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因建设、城市规划和科学研究的需要,大城市和国家重大工程项目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

  (三)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申请材料内容虚假的;

  2、国家坐标系统能够满足需要的;

  3、已依法建有相关的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

  4、依法认定的应当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

  八、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要求

  备注

  1

 《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申请书》

  原件

  4

纸质和电子

电子版为.docx格式

  涉密文件请勿网上提交

  2

 属工程项目的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复印件

  4

纸质和电子

电子版为.pdf格式

  3

 立项批准文件

  复印件

  4

纸质和电子

电子版为.pdf格式

  4

 能够反映建设单位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设施和制度的证明文件

  复印件

  4

纸质和电子

电子版为.pdf格式

  5

 建立城市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应当提供该市人民政府同意建立的文件

  原件

  4

纸质和电子

电子版为.pdf格式

  《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申请书》样式见附件。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材料送至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行政许可受理大厅。

  九、申请接收

  ()接收方式

  申请材料的接收采用窗口接收、网上接收、信函接收等方式,相关信息如下。

  接收部门: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行政许可受理大厅

  接收地址:北京海淀区莲花池西路28号一层西侧

  邮政编码:100830

  联系电话:010-63880127/0128/0129

      真:010-63880132

      址:

  电子邮箱:

  (二)办公时间

  法定工作日8:30-17:00

  十、办理基本流程

  办理基本流程应明示关键步骤、环节及时限要求,可按简化和缩短后的期限制定。通用流程示意如下,可根据具体事项作进一步调整和细化。 

  

  十一、办理方式(具体事项根据实际选择)

  新办办理方式如下:

  1、一般程序。包括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接收申请材料并受理、审查与决定、文件制作与送达。

  2、当场决定。在接收申请材料时,按照相关要求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可当场决定是否需要补全材料、是否受理,开具材料补正通知书或受理单。

  3、并联审批。申请材料受理后,按规定征求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4、特殊程序。符合国家规定和设立特殊程序(绿色通道)的优先、特殊事项,应按优先办理、特事特办、主动服务和专人负责的原则,做到快速流转、限时催办、疑难会商、压缩时限等。

  十二、审批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若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应及时向分管局领导报告,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其中,办理过程中所需的征求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意见、专家评审等,不计入时限。

  十三、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项审批事项不收取费用。

  十四、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以准予/不准予批准决定文件的方式下达给申请人。

  十五、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在十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或告知申请人行政许可的结果,并通过现场领取、邮寄等方式将批准文件送达。

  十六、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

  2、对已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具有依法执行决定的权利;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义务:

  1、申请人应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申请人应自觉履行已生效的行政许可决定;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七、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010-63880127/0128/0129

  电子邮箱:

  十八、监督和投诉渠道

  (一)窗口投诉: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行政许可受理大厅,北京海淀区莲花池西路28号一层西侧,电话:010-63880122

  (二)违纪举报:

  1、电话举报:(01063882027

  2、信函举报:北京海淀区莲花池西路28号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直属机关纪委,邮编100830

  3、电子邮件举报:jjjb@sbsm.gov.cn

  十九、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莲花池西路28号一层西侧行政许可受理大厅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8:30-17:00

  乘车路线:公交451, 568, 941, 77, 68金家村桥北站;公交9, 14, 890金家村桥东站;地铁10号线莲花桥站;地铁1号线万寿路站。

  二十、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后,可通过电话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二十一、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1、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申请书 

  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申请书

  申请建立单位名称:***

  (公章)

   

  坐标系统名称:***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

   

  申请日期:

   

      2、拟建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情况表

  拟建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情况表

 申请单位情况

  单位名称

  ***

  单位性质

  行政/事业/企业

  单位地址

  ***

  邮政编码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上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单位名称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申请单位义务

  系统建设后能否实现与国家坐标系统建立联系

  *

  系统建设后能否保证其更新维护

  *

  系统建设后能否依法汇交成果副本

  *

  系统建设后能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将成果向用户提供使用

  *

 拟建坐标系统情况

  坐标系统名称

  ***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简称“***2000坐标系”)

  坐标系统建设时间

  ******

  坐标系统启用时间

  ******

  坐标系统建设引用标准

  GB/T28584-2012城市坐标系统建设规范

  坐标系统原点位置

  ***(国家*等大地控制点)

  控制网布设及等级

  ***

  中央子午线

  ***°** **

  投影种类

  ***

  投影面高程

  *

  系统使用覆盖范围(四至)

  填写经纬度范围及覆盖面积,可附加行政区划的文字说明

 区域内现有坐标系统情况

  本区域内现有坐标系统及与拟建系统关系

  本区域现有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名称、建设时间、建设单位,利用的原国家大地坐标系、投影方式、中央子午线、投影面高程、覆盖范围,以及现有坐标系成果能否与拟建坐标系成果进行坐标转换等。

 系统建设必要性及可行性专家论证意见

  注:可另页填写(需附必要性、可行性报告论证意见及论证专家组签字名单、单位、联系电话)

 系统管理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注:可另页填写。

   

   

   

   

   

   

   

  (单位公章)

  备注

   

                     

  二十二、常见错误示例

  坐标系统名称:***2000坐标系

  正确用法:***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

  二十三、常见问题解答

  1、向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申请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需要预先通过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转报吗?

  答:不需要。《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向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申请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可按照《建立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管理办法》准备并提交相关材料。如受理申请,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将委托所属的省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2、申请建立城市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对市人民政府同意建立的文件有何要求?

  答:《建立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管理办法》要求,“建立城市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应当提供该市人民政府同意建立的文件(原件)”。市人民政府文件主要内容应包括同意建立本市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并需认定此坐标系统为本市区域内唯一的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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