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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石油天然气探明储量报告编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2008-04-17 | 来源: 国土资源部 | 【 】【打印】【关闭

  国土资发[2005]74号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各地方石油公司、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贯彻实施新的<石油天然气资源∕储量分类>国家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162号)要求,国土资源部组织有关专家评审通过了《石油天然气探明储量报告编制暂行规定》,现予以发布试行。

  附件:《石油天然气探明储量报告编制暂行规定》

  

  二○○五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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