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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第0245号(农业水利类035号)提案答复的函
2017-09-26 | 来源: 调控和监测司 分享到  

国土资协提复字〔2017〕第17号

民盟中央:

  贵党派提出的《关于推动开发区用地制度改革 提升土地利用效率的提案》收悉。我们对有关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我部在促进开发区节约集约用地方面开展的有关工作

  长期以来,我部均十分注重开发区的土地利用效率问题,多措并举,不断提升开发区土地使用效率,既保障其合理的用地需求,也督促其依法依规、节约集约用地。在制度建设方面,我部参与研究起草的多个国务院文件均对各级各类开发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出了明确要求。《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规定:“鼓励开发区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凡土地利用评估达到要求并通过国家审核公告的开发区,确需扩区的,可以申请整合依法依规设立的开发区,或者利用符合规划的现有建设用地扩区。对符合‘布局集中、产业集约、用地集约’要求的国家级开发区,优先安排建设用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54号,以下简称“国办54号文”)规定:“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国家级经开区必须严格土地管理,严控增量,盘活存量,坚持合理、节约、集约、高效开发利用土地。” 20171月,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以下简称“国办7号文”),充分肯定了开发区对我国改革开放的重要作用,同时强调开发区发展过程中应“坚持集聚集约,引导工业项目向开发区集中,促进产业集聚、资源集约、绿色发展,切实发挥开发区规模经济效应”,文件还进一步提出:“优化开发区土地利用政策”、“严格开发区土地利用管理、推动开发区集约利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等内容。在土地利用实效方面,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为进一步落实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大力推进开发区节约集约用地,自2008年以来,我部先后开展了五轮全国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对全国1600余个各级各类开发区的土地集约利用水平进行评价,并对国家级开发区评价成果进行汇总分析。从2016年度评价结果看,当年参评的472个国家级开发区土地已建成面积占可开发面积的74%,工业用地率达到49.54%。综合容积率达到0.91、建筑密度31.46%、工业用地综合容积率0.87、工业用地地均固定资产投资6452.67万元/公顷、工业用地地均收入达到13264.76万元/公顷、工业用地地均税收、综合地均税收分别达到602.57万元/公顷、609.22万元/公顷。开发区土地利用强度、土地使用效益各项指标比往年均有5%-10%不等的提升。根据历年评价结果对比,各级各类开发区的建设程度稳步提升,产业用地主导特征不断显化,土地利用日趋集约,管理绩效不断提高,集约利用成效显著。在考核督促方面,我部连续多年向社会公布全国国家级开发区的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成果和综合排序,并将评价成果作为开发区升级、扩区、调区、退出的重要依据,督促引导开发区节约集约用地。一些省(区、市)也将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纳入了当地政府绩效考核指标。

  二、关于“探索重点开发区土地指标单列保障”

  我部高度重视开发区建设,在用地计划指标等方面一直以来均给予积极支持。近年来,在编制下达全国土地利用计划时,我部统筹考虑各地城镇化和开发区发展等情况,合理安排各省(区、市)用地计划指标。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的有关规定,土地利用计划实行分级管理,国家只预留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批准的独立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指标,其余用地指标全部下达地方,由各省(区、市)统筹使用。国办54号文已明确“省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土地集约利用评价、考核与奖惩制度,可在本级建设用地指标中对国家级经开区予以单列。”国办7号文也已明确“对发展较好、用地集约的开发区,在安排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时给予适度倾斜。”目前,全国约有500余家国家级开发区,分布在各省(区、市)。各省(区、市)可按照上述文件要求,根据当地建设发展实际,对辖区内的国家级开发区实行用地计划指标单列,确保开发区建设与地方产业均衡发展。

  三、关于“支持各级工业开发区建立土地储备制度”

  我部支持在各级开发区依法依规实施土地储备制度,以保障其合理的用地需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62号)、《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4号)等文件已明确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批准成立土地储备机构,依法取得土地,承担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土地储备工作应由纳入土地储备机构名录的机构具体承担,充分发挥专业和政策优势,增强政府合理调控土地资源和保障合理用地的能力,切实履行土地储备的公益性作用,统筹做好土地收储和前期开发等工作。

  四、关于“完善工业园区土地利用考核机制”

  国办7号文已明确提出“有关主管部门和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开发区综合评价考核体系……全面反映开发区的开发程度、产业集聚度、单位土地投资强度、产出率等情况……开发区考核结果要与奖惩措施挂钩,对考核结果好的开发区优先考虑扩区、升级,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开发区,要限制新增土地指标,提出警告,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特别是长期圈占土地、开发程度低的开发区,要核减面积或予以降级、撤销,不允许纳入全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2016年下半年至2017年上半年,我部已配合海关总署,对20余家土地使用效率较低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行了面积核减,倒逼其节约集约用地。下一步,我部还将继续配合商务部、科技部等主管部门,研究完善对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高新区的动态管理机制,建立以土地使用效率为主要考核指标的退出机制,引导、促进园区走内涵式发展道路。

  五、关于“探索土地入股的开发区土地供给制度”

  提案中提到“《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兴办企业”,该条款仅适用于经依法批准设立的乡镇企业。现行《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除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同时,按照《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发区有关建设,应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尽可能使用存量建设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确需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应依法依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因此,现阶段,提案中提到的“在划定的范围内进行农用地整体转变为非农业用地的探索,不改变土地集体性质,以土地使用权入股建设开发区”还不具备实施条件。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目前,国土资源部正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依据全国人大授权,在北京大兴等33个试点地区组织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试点工作,探索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今年523日,我部正式发布《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其中已删去了现行《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关于建设用地必须使用国有土地的有关规定,允许集体土地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不改变土地集体性质即可进入建设用地市场。下一步,我们将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并将《土地管理法(修正案)》按程序报审。待新法实施后,我们将按相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切实保障开发区用地需求,破解土地要素瓶颈。

  六、关于“建立以土地租赁为主体的开发区土地管理制度”

  201612月,经国务院同意,国土资源部等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的意见》(国土资规〔201620号),其中明确提出“改革完善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方式”。依据该文件,各地可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对工业用地采取“先行以租赁方式提供用地,承租方投资工业项目达到约定条件后再转为出让”的“先租后让”供应方式,或“部分用地保持租赁、部分用地转为出让”的“租让结合”供应方式。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政策,或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的方式供应标准厂房、科技孵化器用地,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经营场所,从而减少企业创办时需一次性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负担,保证开发区土地始终供给有潜力企业的同时,有效减少企业创办资金压力。

      总的来说,新时期、新常态下,需要进一步发挥开发区作为改革开放排头兵的作用,以资源的节约高效利用推动绿色发展,引领经济结构优化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我们将认真研究吸收采纳贵党派的建议,继续按照国办7号文等文件的有关要求,以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为抓手,不断督促、指导各地继续做好开发区土地利用管理工作,不断优化开发区土地利用政策,提升土地利用效率,全面推进开发区用地结构和布局优化,促进开发区节约集约高效用地,促进开发区长远健康发展。

      感谢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

      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    (010)66558233

                                      国土资源部

                                    2017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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